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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流程

杭州公司注册 2022-04-07 21:26 浏览次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基本编码330116151020
受理机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机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办机构无联办机构
委托部门无委托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需到现场办理特别程序无相关特别程序
权力属性本级保留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行使层级市级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Ⅳ级)适用对象说明无特定说明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涉及的内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注册审批分局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不支持法人主题分类设立变更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办理形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通办范围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不支持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不涉及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审批办结审批结果名称营业执照审批结果样本样本下载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支持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来源渠道材料类型材料形式纸质材料份数纸质材料规格材料必要性受理标准填报须知备注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4变更事项证明文件1(详见备注栏)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变更事项证明文件1.1(详见备注栏)申请人自备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政府部门核发原件纸质或电子1份A4必要无差别受理原件回收

四、办理流程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即办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6-13号窗口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即办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6-13号窗口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决定即办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6-13号窗口1.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送达3个工作日内办理业务窗口或者快递送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6-13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9:00-12:00,13:30-17:00;夏令时: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6439775


六、常见问题


1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