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41001 |
受理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个人、其他组织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证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禁止性要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2 |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份 | A4纸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3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4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5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6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7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原件一份)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8 | 住所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9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1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或电子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上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366号西楼二楼)导办台 |
登记(发照)机关对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登记(发照)机关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和核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
办结 |
即办 |
1.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
送达 |
即办 |
登记(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六、常见问题
1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2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3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4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