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41002 |
受理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证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纸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2 |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3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4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9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份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 |
四、办理流程
五、现场办理地点具体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六、常见问题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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